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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4 16:37:08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4日


 

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统筹财政资金推动我市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内投资和政府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及产业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积极推进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基金化运作。

第三条  产业基金运行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产业基金采取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方式进行投资。可适当投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跟进投资专项基金所投项目。

第五条  产业基金参股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投资荆州市产业规划的重点领域和项目,通过股权投资推动重点产业引进和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成立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等为成员单位。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产业基金的总体投资、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等方案及产业基金出资让利方案,协调指导产业基金的运营管理,审定绩效考核方案;

(二)研究制定支持产业基金发展的政策;

(三)核准专项基金的设立方案和产业基金托管银行;

(四)审议批准产业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金融办,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做好基金管委会审议批准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建立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基金管委会高效有序运行;

(三)代表基金管委会对外联络;

(四)完成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设立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职责包括:

(一)受托管理产业基金,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向专项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二)选择基金管理人,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专项基金;

(三)参加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四)负责监测分析、评估判断、防范及处置产业基金投资风险;

(五)建立和管理项目库,为专项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政府金融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产业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市发改委对产业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基金资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绩效评价工作,履行监管职责。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等单位负责向产业基金公司提供基金备投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产业基金公司的运营、开展政策指导。产业基金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项目库。市审计局依法对基金的管理、使用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属地备投项目库。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县(市)政府与产业基金公司合作。合作方式可采取参股产业基金公司,或认购专项基金份额。县(市)政府出资与产业基金出资按穿透原则计算产业基金出资份额。中心城区(除荆州区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产业基金,由市产业基金公司统筹谋划设立。

第三章 投资运营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投资专项基金时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对专项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基金规模的30%,确需超过的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投资方式包括:

(一)与基金管理人和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基金;

(二)投资市政府批准参股的市级投资基金;

(三)聚焦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主导产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设立专项基金;

(四)直接投资国内外优秀或特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基金的10%。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应优先投资荆州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产业基金对该产业专项基金出资额的2倍。

本办法所称荆州市范围内的企业包括:

(一)专项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荆州市的企业;

(二)被投企业为荆州市外企业,但该投资基于被投企业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荆州项目;

(三)被投企业为荆州市外企业,但该投资基于被投企业拟将注册地迁至荆州市或拟在荆州投资且投资方向符合荆州产业规划要求,专项基金的投资金额按1.5倍放大计算对荆州市企业投资总额。

专项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原则上不超过7年。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股权的30%;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不超过该专项基金总额的20%。

第十四条  适当跟进其他基金投资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专项基金对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20%(荆州项目)或10%(非荆州项目)。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基金招商引资项目、基金管理人由市产业基金公司与项目方协商确定,并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基金管理人团队股权投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如基金管理人团队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参股专项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参股专项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专项基金投资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由专项基金管理团队根据市场化方式决定。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投资于荆州市企业的收益中,产业基金参股形成的收益,可部分让利于专项基金管理团队或其他出资人。对投资于荆州市外的企业不得让利。具体激励办法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并报经基金管委会批准。专项基金投资亏损达30%以上的,暂停产业基金投资并对前期投资展开调查。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依据章程或投资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公司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投资协议超过6个月,专项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向专项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专项基金未实际开展投资超过1年的;

(三)未按章程或投资协议约定投资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

(四)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的;

(五)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六)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将资金拨付到产业基金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公司按章程或投资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人有限职责,当专项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和违反投资协议约定的情况时,按投资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公司运营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报基金管委会批准,运营费用计入基金投资项目运行成本。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的运行费及投资收益分配按照财政出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产业基金公司应将产业基金和公司财务实行分账核算。产业基金公司薪酬水平和绩效奖励参照省内市州基金公司和基金行业通行做法确定。建立公司约束激励机制,约束激励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实施。建立健全专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团队投资收益奖励等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资产以公开方式选择金融机构托管。鼓励专项基金选择产业基金托管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产业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专项基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依法监管。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公司每季度向基金管委会、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报送《产业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业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及《产业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及专项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拆借、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除外)、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除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除公益事业且经过基金管委会同意外,产业基金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依法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相关产业基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