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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子基金调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0-28 16:06:07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荆州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荆州基金)对专项基金(子基金)的调查工作,防范子基金设立风险,确保荆州基金出资安全,根据《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荆政办发〔2017〕28号)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子基金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适用于公司投资的参股子基金业务。

第三条 子基金调查是荆州基金参股子基金业务的必经环节,任何子基金业务未经尽职调查不得直接进入投资决策和备案程序。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是进行子基金调查工作的操作依据。

第二章 调查原则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对子基金的尽职调查工作遵循“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的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在开展子基金调查过程中为避免个人主观判断的局限性,建立相互监督约束机制,实施公司基金投资部A角(主办调查人)、公司风险控制部B角(协办调查人)制度,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

“实地查看”原则是指子基金调查人员应该通过座谈、现场考察等方式对子基金管理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子基金调查人员应实事求是、全面真实地反映在基金调查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投资的明确建议,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建议。

第六条 子基金调查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子基金的情况,不能出具含虚假内容和存在重大遗漏的报告。

第七条 子基金调查工作包括三部分内容:子基金调查提纲的确定、子基金资料的收集、子基金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章 子基金调查提纲的确定

第八条 子基金项目经理A、B角须拟定子基金调查提纲,子基金调查提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调查方式、计划、进度及重点调查范围。

第九条 子基金调查原则上对于基金管理人、社会出资人等合伙人进行调查,背景复杂的子基金可由基金投资部按公司流程报请公司领导签批后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子基金进行调查。

第四章 基金资料的收集

第十条 对子基金申请人调查需收集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管理公司资料

1.基金管理公司(或合伙企业)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出资额度、主要股东介绍、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营业执照、目前从事的主要业务和管理的基金清单。

2.基金管理公司(或合伙企业)全部人员的花名册,包括年龄、姓名、专业与学历、基金从业资格(需提供资格证扫描件)、毕业院校、从业时间、工作经验、加入团队时间、原任职单位、在本基金管理公司中职位和职责。

3.团队核心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风控总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详细简历,简历内容应包括教育背景、工作过的单位、所任职位、工作业绩、相关证明人及联系方式等。

4.团队核心人员从业以来参与管理过的所有投资基金列表,内容包括基金设立时间、存续期、实际到位出资总额、实际投资总额、个人在该基金管理中所起的作用。

5.团队核心人员从业以来各自参与投资过的典型被投资企业列表,内容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投资退出时间、退出方式、投资回报倍数、个人在项目投资中所起的作用。

6.团队成员的薪酬构成、团队内部对基金管理费和业绩奖励的分配方案(如有)和整个封闭期内的分配机制。

7.团队成员的跟投政策。

8.拟投荆州项目情况。

(二)基金社会出资人资料

1.基金社会出资人基本信息。包括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出资人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现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

2.基金社会出资人主营业务介绍、主要股东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资人出资到位的具体约定等有关说明。

(三)基金治理结构资料

1.基金各出资人(含管理公司)之间的股权、债权或关联关系说明。

2.拟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构成。

(四)子基金投资管理及风险管理机制

1.项目遴选策略。内容包括项目开发的策略、项目开发渠道等。

2.投资决策机制。包括投资决策机构设置、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决议形成方式。

3.项目投后管理策略。内容包括项目投资后管理流程方式、项目公司定期报告及其频率等。

4.风险防范策略。内容包括风险防范体系、机构与人员分工、风险预警机制与补救措施等。

5.投资退出策略。内容包括退出原则、退出时机、退出方式等。

(五)子基金投资计划相关资料。子基金拟储备项目(拟投资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主营业务、投资亮点、基金拟投资金额的初步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荆州基金对已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了提供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基金章程(合伙协议);

(二)已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

(三)已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已投资项目资料,包括:

1.对外投资项目名单;

2.对外投资项目简介及投资建议书;

3.各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投资款支付凭证;

4.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

(四)已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的名称、业务办理网点名称、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固定电话、传真、手机、电子信箱)、托管银行符合基金托管资质的证明、已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与托管银行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托管银行的托管制度文件、最新的托管报告。

第五章 撰写子基金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由基金投资部A牵头完成《子基金调查报告》初稿,由风险控制部B角对《子基金调查报告》进行复核。尽职调查报告要求内容详实、论据充分、观点鲜明。

从进行现场考察当天起,项目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十三条 子基金尽职调查报告应包含并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导言。需包含尽职调查背景、主要依据、范围和目的,尽职调查方法及程序概述,尽职调查团队简介(仅针对第三方中介机构);

(二)正文。根据第五章的调查方法从募、投、管、退四个方面对基金进行分析;

(三)结论意见。主要总结基金的亮点、风险点及风控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金投资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