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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5 17:33:54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
 

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和放大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在荆州投资创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荆州集聚,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结合荆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荆州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及产业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 产业基金采取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及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等合作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运作。对于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经市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批准可适当跟进投资。

第四条 产业基金运行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整体设计、分期募资、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运行,通过设立天使基金、创业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分母基金、重大专项基金、定增基金等方式对外投资。

第五条 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主要投资荆州市农产品加工、现代化工、纺织服装、智能装备等主导优势产业。通过股权投资进行基金招商,引进和推动重大项目和产业落户荆州。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成立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招商中心、市审计局、人民银行荆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荆州监管分局、荆州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产投集团)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产业基金的总体投资、投资规划等,协调指导产业基金运营管理;

(二)研究制定支持产业基金发展政策;

(三)审批子基金设立方案核心条款,包括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规模、出资比例、返投比例、决策机制、收益分配、管理费用、投资退出计划等重大事项;

(四)审批产业基金跟进投资方案;

(五)审批子基金合伙协议核心条款发生调整等重大事项;

(六)审议批准产业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局。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做好基金管委会审议批准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建立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基金管委会高效有序运行;

(三)代表基金管委会对外联络;

(四)完成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荆州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职责包括:

(一)受托管理产业基金,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参与子基金重大事项决策等;

(二)选择基金管理人,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

(三)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立项、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合伙协议及其他必要协议;对拟跟进投资企业开展前期调查工作并编制投资方案,签订投资协议,行使出资人职责;

(四)负责监测分析、评估判断、防范及处置产业基金投资风险,负责子基金日常投后管理;

(五)建立和管理项目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六)参与市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产业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负责对产业基金公司履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市地方金融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将产业基金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对产业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市发改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基金资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履行监管职责。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招商中心等单位负责向产业基金公司推荐基金备投项目。市审计局依法对基金的管理、使用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基金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产业基金的运营、开展政策指导。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与产业基金公司合作。合作方式可采取认购子基金份额等形式。

第三章 子基金投资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投资子基金时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子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确需超过的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荆州市范围内〔含荆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的企业,原则上投资于荆州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产业基金在该子基金中的实缴出资额。子基金投资荆州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一)子基金对注册地为荆州市企业的投资额;

(二)子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并将投资企业迁入荆州市,或被荆州市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的实际投资额;

(三)子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通过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荆州市,或在荆州市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参股基金投资额)等的实际投资额;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且未设定对荆州市返投任务的其他基金新增对荆州市企业的直接投资额或新增投资外地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实际投资额。

第十三条 子基金应当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基金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出现因基金清算等事项导致子基金项目暂不能按期退出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子基金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股权的30%,不得为被投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总额的20%。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子基金投资比例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如确需直接使用产业基金的,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五条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并按程序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基金管理人团队股权投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对天使、创业类主要投资早中期企业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团队股权投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2亿元;

(四)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五)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有2个以上成功投资案例;

(六)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中基金管理人资质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参股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子基金投资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由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市场化方式决定。

第十七条 子基金投资于荆州市企业的收益中,产业基金参股形成的收益,可部分让利于子基金管理团队或其他出资人。对投资于荆州市外的企业不得让利。具体激励办法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并报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子基金投资亏损达30%以上的,暂停产业基金投资并对前期投资展开调查。

第十八条 子基金依据章程或投资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公司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投资协议超过6个月,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实际开展投资超过1年的;

(三)未按章程或投资协议约定投资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

(四)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的;

(五)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六)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章 跟进投资

第十九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子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产业基金跟进子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进行投资。跟进投资主要投资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市级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十条 跟进投资企业必须是在荆州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或投资外地企业但该企业基于项目落户到荆州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和退出价格原则上与子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和退出价格相同(二级市场退出时股票价格波动除外)。对单个企业跟投金额不超过产业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高于本轮次各基金对该企业的最高投资额。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第二十二条 跟进投资程序:

(一)跟进投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级主管部门、招商促进中心、子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推荐,将立项申请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二)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研究同意立项的,由产业基金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编制投资方案。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方案原则上采用子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对该企业投资的尽职调查报告,也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投资方案;

(三)跟进投资方案经基金管委会研究决策;

(四)基金管委会通过后,在市产投集团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产业基金公司跟进子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对该企业投资,并且根据投资协议等约定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五章 预算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根据市级财政可承受能力逐年安排,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按程序拨付到产业基金的银行账户。产业基金要规范运营、防范风险,市财政拨付到产业基金公司的资金属产业基金,只能用于产业基金股权投资,由产业基金公司依法对产业基金进行银行托管专账封闭管理。产业基金以公开方式选择金融机构托管。产业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将认缴资金拨付到子基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依法监管。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公司每季度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市产投集团等单位报送《产业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业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及《产业基金年度运行报告》。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基金实施全过程进行绩效管理。市产投集团负责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产业基金公司薪酬水平、绩效考核奖励和预算管理由上级主管单位市产投集团严格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基金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控制风险。产业基金设立与运作应严格遵守政府债务管理和隐性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均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改变产业基金用途、骗取、截留挪用、挥霍浪费产业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尽职免责容错机制。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产业基金的考核和评价等不以单支基金或单个项目的盈亏作为具体评价标准,应当从基金整体效能进行综合考察。种子期、初创期参股基金给予最高35%的投资亏损允许率,在投资亏损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尽职免责原则处理。在产业基金出资参股或设立子基金过程中,严格遵循基金投资决策流程,认真履行职责,未谋取私利,无重大过失的;因维护全局利益,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发生偏差或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对产业基金公司经营业绩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2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合伙协议设立的子基金,按原基金合伙协议执行。